“结婚14年,他从2017年就和那个女人在一起,现在没离婚就把人带回家,还当着孩子的面闹,太恶心了。”7月24日,广西籍李(化姓)女士向都市现场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。她与丈夫王(化姓)先生都是90后,两人是初中同学,2011年结婚后在广东江门打工,育有两个儿子。 李(化姓)女士称,丈夫的出轨始于2017年,对象是其前同事陈女士(1992年生)。“陈女士没结婚时就喜欢我老公,但他当时没看上。后来我们夫妻有矛盾,他大概是寂寞,就和她走到了一起。” 李女士坦言,2017年发现时,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选择隐忍,想着只要他还顾着家,就先不撕破脸。 但随着时间推移,丈夫的行为愈发肆无忌惮。2024年7月,两人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,李女士搬离了共同租住的房屋,“当时已经在谈协议离婚了,没想到他直接把陈女士带回了家。” 今年3月,李女士撞见陈女士送孩子到此前的家中,当即上前对峙。之后,李女士查询2月28日的出租屋电梯监控,看到了丈夫与陈女士亲密同行的画面。“我早就知道他们没断,但看到监控还是火大,我们还没离婚,这是明晃晃的挑衅。” 为尽快解决问题,今年3月21日,李女士与丈夫签订了一份手写协议。协议中,丈夫承认出轨,并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,并保证与陈女士断绝关系;若未履行,将主动放弃两个儿子的抚养权,并一次性补偿李女士30万元。 然而,协议成了一纸空文。“他不仅没断,钱也不给,甚至变本加厉。” 李女士说,今年暑假,她应丈夫要求,将放暑假的两个儿子送到广东江门探望。7月23日是丈夫的生日,没想到当晚,孩子就撞见了丈夫与陈女士同居的场景。 “大的13岁,小的才6岁半,他们看到那个女人在家里,当场就和爸爸吵了起来。”李女士回忆,7月24日凌晨三四点,她接到孩子电话,“他们说被爸爸赶出来了,吓得直哭。”她当即从广西老家连夜开车赶到广东江门,将孩子接回广西。 更让她愤怒的是,陈女士不仅在场,还曾冲孩子发火。“我老公生日,他们连这几天都忍不了?孩子是去探望他的,至少该让孩子高高兴兴玩几天。” 据李女士透露,陈女士已离婚,独自带着一个男孩,其身份与自家还有间接关联 ——“她是我老公一个兄弟的现任妻子的小姨的妹妹”。而陈女士的姐姐也是 “小三上位”,“当年抢了别人的老公,没离婚就生了孩子。” 面对李女士的质问,陈女士曾表示 :“你们家已经不像家”,还称与王先生是 “真爱”。“我能接受他出轨,也能接受离婚后他另娶,但这个女人太恶心。” 李女士说,陈女士曾私下对她说 “不会打扰”,如今却堂而皇之地介入,“哪怕大大方方说‘我喜欢他’,我都能协议离婚让给她,耍手段挑衅算什么?” 目前,李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协议仍未完成。今年3月21日签订的手写协议中,王先生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,并与陈女士断绝联系,“若没断,就主动放弃两个儿子的抚养权,一次性补偿我30万”。但李女士表示,丈夫不仅未履行给钱的约定,与陈女士的关系也从未中断。 李女士说,她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了电梯监控视频,“里面全是她的亲朋好友,我不是要闹,只是想让她知道,破坏别人家庭还挑衅,是要付出代价的。”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,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:胥女士和沈先生1989年登记结婚,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后,不料丈夫竟然和自己的闺蜜陈女士有了婚外情,并多次大额转账给陈女士。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,登上微博热搜榜。 2024年7月,62岁的胥女士和67岁的沈先生离婚,结束了35年婚姻。离婚后,胥女士实在气不过,把前夫和50岁的闺蜜陈女士告上法庭。胥女士查到,在2023年到2024年,丈夫多次给陈女士转账总计86000元。她要求认定前夫赠与的这86000元无效,并返还一半的转账款43000元。 法庭上,前夫和闺蜜辩称,两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借贷关系,并没有逾越界限。陈女士还称其中一笔4万元是自己找胥女士借钱时,胥女士指示沈先生转的,后来她已经归还了这笔钱。 真相究竟如何?法院梳理转账记录发现,沈先生竟然不止给陈女士转账了86000元!原来,陈女士找胥女士借钱时,胥女士确实指示沈先生给陈女士转账4万元。然而,沈先生却慷慨转账14万。 2024年5月20日,胥女士在微信中告诫丈夫沈先生,“我已经知道,这次到西藏你是和陈某一起去的”“做人没有底线,老天是不会容的,会遭报应的”。此事在胥女士和陈女士同在的“五朵金花”闺蜜群里也彻底爆发,胥女士当众指认陈女士,“我已全部调查清楚,这次到西藏你是和我老公一起去的”。陈女士则回呛“臆想症太严重了,觉得人人都要和你抢老公,撒泡尿照照你配吗”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沈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相应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。最终,法院全额支持胥女士诉请的43000元转账款。 针对该事件,网友发表评论,“太离谱了!”“闺蜜也要防。”“简直是老年版《回家的诱惑》。”也有网友不理解,法院调查了解到,沈先生共计向陈女士转账18.6万元,为何仅支持胥女士追回4.3万元? 在上述案件中,沈先生向陈女士转账的行为,被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,法院认定的依据是什么?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哪些情况下赠与行为会被认定无效?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,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。沈先生在未取得胥女士同意的情况下,将18.6万元转账给婚外情对象陈女士,构成对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,该行为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,因此被认定为无效。 西藏同行记录与大量特殊金额转账(如含有"520""1314"等寓意);短信中承认婚外情的语言证据;购买助性药物寄至家中的事实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,此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。 胥女士起诉时仅掌握8.6万元的转账证据,其余10万元是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发现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条"不告不理"原则,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请范围内判决,故仅支持其主张的4.3万元(即8.6万元的50%)。 司法认定方法:①审查转账备注(如无"借款"字样则推定非借贷);②分析资金流向(是否存在虚构还款记录);③查证双方关系(如存在亲密消费记录则强化赠与性质) 通过本案可见,法院对婚内无效赠与的审查已形成"财产权+伦理"的双重判断标准,反映出我国法律对婚姻财产秩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维护。


